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楊晴文律師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鼎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盛錦
- 訴訟代理人
- 唐永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1,769元,應繳裁判費122,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