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0號
- 原告
-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欽吉
- 被告
- 鄧光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及被告不得執本院112年度拍字第14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查被告於該執行事件執系爭裁定聲明參與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7,888元,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該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97,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