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414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施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子文即宏鈺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按獨資行號法律上並無獨立之人格,其因營業行為所生之權利義務歸屬於出資之個人,此為行政法院歷來之見解。是對獨資行號聲請支付命令,自應由其負責人之住所地法院專屬管轄。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王子文即宏鈺企業社係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王子文之住所設於桃園○○○○○○○○○,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