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467號
- 債權人
-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約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蕭立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蕭立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未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蕭立昇應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本件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於兩造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出足認定之證明文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0,7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教育訓練費明細表【(載明:教育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費用金額計算方式、金額、總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未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