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嘉雄(即廖蓮香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嘉雄(即廖蓮香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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