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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嘉雄(即廖蓮香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催告函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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