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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4 日

聲請人
楓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順
相對人
留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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