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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聲請人
蔡沂倫
相對人
張胤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萬5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6號(下稱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原告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字第634號(下稱第二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全案業於民國114年12月1日確定,此有第二審所核發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第一審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參本院112年度補字第776號),嗣第一審判決後,聲請人就敗訴部分300萬元提起上訴,是第一審「確定部分」及「未確定部分」金額占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各為百分之50【計算式:300萬元÷600萬元×100=50%】,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中支出之訴訟費用包括,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00元,以及第二審訴裁判費46,050元,依上開第一、二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分述如下:

㈠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即30,200元【計算式:(裁判費60,400元×50%=30,200元】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㈡承上,第一審未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為30,200元,其中五分之三即18,120元【計算式:30,200元×3/5=18,120元】由聲請人負擔,餘五分之二即12,080元【計算式:30,200元×2/5=12,080元】應由相對人應負擔。

㈢第二審訴訟費用為46,050元,其中五分之三即27,630元【計算式:46,050元×3/5=27,630元】由聲請人負擔,餘五分之二即18,420元【計算式:46,050元×2/5=18,420元】應由相對人應負擔。

㈣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30,500元【計算式:第一審未確定部分12,080元+第二審部分18,420元=30,5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8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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