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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35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宋明龍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分割遺產事件,未載明各被告姓名完整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61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於同年月26日具狀稱無法自行查報附表遺產稅相關書面資料,請本院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調相關資料,復稱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109年經地籍圖重測,無法請領重測前之相關資料,請本院發函命其請領重測前資料等語,嗣本院於115年1月7日函命原告補正重測前之地籍異動索引,惟原告迄今未補正全體被告之完整姓名以及其他附表所示補正事項,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提出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含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地籍異動索引(含權利人完整姓名)。 2 依上開編號1所得之資料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確認本件被告為何人。 3 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相關書面資料(如遺產稅核定稅額通知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並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代位請求分割之標的)。 4 逐一表明被繼承人各項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及查報各項遺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本案不動產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等),以供本院核算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 5 提出記載完整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最新完整訴之聲明(請以表格方式載明遺產項目、面積、權利範圍及各被告、被代位人之應繼分比例)之民事起訴補正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及受告知人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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