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佩玲王子鳴潘曉萱

抗告人
森泰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豪
相對人
翊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采燕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114年度票字第29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95條規定甚明。是倘本票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再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或數額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本票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相對人屆期持系爭本票向抗告人請求付款,然抗告人拒絕給付。

㈡系爭本票均已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故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就系爭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所執系爭本票,皆未記載「付款地」,系爭本票既欠缺必要記載事項,即屬無效之票據,相對人不得行使系爭本票之權利。

㈡其次,相對人並未於期限內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相對人又未指明提示之日期,縱使系爭本票業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仍應於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相對人卻未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相對人所述並不足採。

㈢又系爭本票僅係擔保抗告人向相對人承攬「板橋-吾界新建工程之景觀植栽與噴灌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作為完工後2年保固責任之用,並非抗告人另向相對人借款或積欠相對人款項,而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並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抗告人保固噴灌設備1年、灌木與喬木存活2年之保固期間均已屆至,系爭本票之保固責任即已達成,兩造未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相對人卻持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自無理由,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已不存在,相對人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抗告人等語。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經查:

㈠相對人業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在原審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審卷第4頁),本院依形式上審核系爭本票影本,其形式上已經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等事項,並無不應准許之情形,原審據以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雖主張系爭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乙節,然本票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已定有明文,是以,縱使系爭本票未載付款地,依上開票據法之規定,即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抗告人主張系爭本票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應屬無效等語,尚屬無據,並不足採。

㈡再者,系爭本票皆已載有「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相對人於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僅需主張提示不獲付款,即為已足,倘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提出系爭本票,應由「抗告人」負舉證之責,惟抗告人既未提出客觀事證證明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之事實,難為抗告意旨有利之認定。

㈢至於抗告人尚主張與相對人間,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業已消滅,相對人不得持系爭本票向聲請人行使權利等語,然此屬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問題,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王子鳴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森森景觀有限公司 159,410元 113年3月18日 113年6月22日 CH0000000  2 森森景觀有限公司 885,909元 113年3月18日 114年6月22日 CH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