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儀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誌宇
- 原告
- 城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誌宇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儀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城誌企業有限公司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郭子千律師
- 被告
- 張美珠
張銀樹
張銀詠
張美雪
張美燕
葉湖
葉建麟
葉錫錦
葉玉敏
葉淑妙
張銀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94號裁定,就相同標的經第三人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於民國110年6月8日之市場交易價額為3,959萬7,000元,本院審酌前揭日期雖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數年之久,惟現無事證足認該區域不動產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則以該交易價格作為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9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