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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0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儀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宇
原告
城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宇
法定代理人
前列儀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城誌企業有限公司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子千律師
被告
張美珠

張銀樹

張銀詠

張美雪

張美燕

葉湖

葉建麟

葉錫錦

葉玉敏

葉淑妙

張銀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之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594號裁定,就相同標的經第三人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於民國110年6月8日之市場交易價額為3,959萬7,000元,本院審酌前揭日期雖距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數年之久,惟現無事證足認該區域不動產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則以該交易價格作為本件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59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30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名登記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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