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1號
- 原告
- 蔡碧芳
- 原告
- 姚宇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三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1,000元,其中6,564,450元部分原告蔡碧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69元,其餘5,296,550元部分原告姚宇軒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