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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告
黃甘右妹(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桂玲(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教德(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教榮(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黃錦妹(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美珠(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素蘭(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素秋(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彥臻(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秀英(姚阿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姚俊維(姚阿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姚文賓(姚阿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姚文成(姚阿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琦順(林清秀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萬章(林清秀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憶枝(林清秀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廖林阿香(林清秀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蟾(林清秀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惠美(林清秀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淑華(林清秀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林淑惠(林清秀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清源(黃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旺吉(黃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旺俊(黃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黃玉英(黃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玉珠(黃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彭福建(彭阿枝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彭福吉(彭阿枝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許彭金蓮(彭阿枝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彭美甚(彭阿枝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詹秀妹(陳新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運祺(陳新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遵丞(陳新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運火(陳新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運麟(陳新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運泉(陳新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筱晴(陳新來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張古秀春(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張文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張國琳(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莊國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莊美琪(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莊美瑢(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徐惠玉
原告
鄭張菊妹(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葉沛儀(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葉沛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張玉鳳(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莊玉莉(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廖邱阿綢(廖春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廖國榮(廖春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廖國欽(廖春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廖國芳(廖春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廖國珍(廖春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廖素香(廖春貴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增福(游邱良妹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增發(游邱良妹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增賢(游邱良妹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恩承(游邱良妹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思齊(游邱良妹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柚(游邱良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游蜜芬
原告
游春梅(游邱良妹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阿笑(鍾超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鍾麗蘭(鍾超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鍾振榮(鍾超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鍾振成(鍾超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凱程(鍾超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游玉蘭(鍾超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詹漢鐘(詹阿連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詹阿心(詹阿連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詹玉蘭(詹阿連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詹玉鳳(詹阿連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簡文瑞(簡添榮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簡文龍(簡添榮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簡文廣(簡添榮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簡惠容(簡添榮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茂坤(游國榮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茂連(游國榮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茂永(游國榮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游文斌(游國榮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原告
藍游秀月(游國榮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楚淵(黃詠翔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鈺陵(黃詠翔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鈺雰(黃詠翔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鈺雲(黃詠翔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鈺惠(黃詠翔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淑華(黃詠翔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鈞媛(黃詠翔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吳金松(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吳珮琪(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吳珮翎(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吳珮芬(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複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甘右妹、黃桂玲、黃教德、黃教德、黃教榮、王黃錦妹、黃美珠、黃素蘭、黃素秋、黃彥臻為原告黃正喜之承受訴訟人;由黃秀英、姚俊維、姚文賓、姚文成為原告姚阿標之承受訴訟人;由林琦順、林萬章、林憶枝、廖林阿香、林蟾、林惠美、林淑華、林淑惠為原告林清秀之承受訴訟人;由黃清源、黃旺吉、黃旺俊、王黃玉英、黃玉珠為原告黃妙之承受訴訟人;由彭福建、彭福吉、彭美甚、許彭金蓮為原告彭阿枝之承受訴訟人;由詹秀妹、陳運祺、陳遵丞、陳運火、陳運麟、陳運泉、陳筱晴為原告陳新來之承受訴訟人;由張古秀春、張文華、張國琳、莊國華、莊美琪、莊美瑢、鄭張菊妹、葉沛儀、葉沛緯、張玉鳳、莊玉莉為原告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由廖邱阿綢、廖國榮、廖國欽、廖國芳、廖國珍、廖素香為原告廖春貴之承受訴訟人;由游增福、游增發、游增賢、游恩承、游思齊、游柚、游春梅為原告游邱良妹之承受訴訟人;由游阿笑、鍾麗蘭、鍾振榮、鍾振成、游凱程、王游玉蘭為原告鍾超和之承受訴訟人;由詹漢鐘、詹阿心、詹玉蘭、詹玉鳳為原告詹阿連之承受訴訟人;由簡文瑞、簡文龍、簡文廣、黃簡惠容,為原告簡添榮之承受訴訟人;由游茂坤、游茂連、游茂永、游文斌、藍游秀月為原告游國榮之承受訴訟人;由黃楚淵、黃鈺陵、黃鈺雰、黃鈺雲、黃鈺惠、黃淑華、黃鈞媛為原告黃詠翔之承受訴訟人;由吳金松、吳珮琪、、吳珮翎、吳珮芬為原告陳奇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黃正喜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黃甘右妹及子女黃桂玲、黃教德、黃教德、黃教榮、王黃錦妹、黃美珠、黃素蘭、黃素秋、黃彥臻為原告黃正喜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2頁至第10頁);原告姚阿標於106 年5 月28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黃秀英及子女姚俊維、姚文賓、姚文成為原告姚阿標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11頁至第15頁);原告林清秀於106 年12月17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林李英已歿,渠等子女林琦順、林萬章、林憶枝、廖林阿香、林蟾、林惠美、林淑華、林淑惠為原告林清秀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16頁至第26頁);原告黃妙於106 年1 月8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黃秀琴已歿,渠等子女黃清源、黃旺吉、黃旺俊、王黃玉英、黃玉珠為原告黃妙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27頁至第33頁);原告彭阿枝於106 年6 月26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彭張秀絨及其子彭福生已歿,是其子女彭福建、彭福吉、彭美甚、許彭金蓮為原告彭阿枝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34頁至第40頁);原告陳新來於103年3 月1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彭詹秀妹及其子女陳運祺、陳遵丞、陳運火、陳運麟、陳運泉、陳筱晴為原告陳新來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41頁至第47頁);原告張樹梅於106 年11月25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子女莊文俊、莊玉琴先於97年7 月31日、84年5 月19日已歿,是其配偶張古秀春及其子女張文華、張國琳、莊國華、鄭張菊妹、莊玉莉、張玉鳳及其孫莊美琪、莊美瑢、葉沛儀、葉沛緯代位繼承,為原告張樹梅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8第41頁至第59頁);原告廖春貴於103 年10月2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廖邱阿綢及其子女廖國榮、廖國欽、廖國芳、廖國珍、廖素香為原告廖春貴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60頁至第67頁);原告游邱良妹於105 年1 月8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彭游萬安及其子游增財分別於70年2 月10日、96年10月26日已歿,是其子女游增福、游增發、游增賢、游春梅及其孫游恩承、游思齊、游柚代位繼承,為原告游邱良妹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68頁至第76頁);原告鍾超和於105 年1月6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游阿笑及其子女鍾麗蘭、鍾振榮、鍾振成、游凱程、王游玉蘭為原告鍾超和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77頁至第83頁);原告詹阿連於104 年2 月2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詹陳阿勸已歿,渠等子女詹漢鐘、詹阿心、詹玉蘭、詹玉鳳為原告詹阿連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84頁至第92頁);原告簡添榮於83年6 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原告簡曾微於承受訴訟後之100 年1 月3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渠等子女簡文瑞、簡文龍、簡文廣、黃簡惠容為原告簡曾微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93頁至第100 頁),亦為原告簡添榮之繼承人;原告游國榮於85年8 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原告游簡玉於承受訴訟後之106 年8 月6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渠等子女游茂坤、游茂連、游茂永、游文斌、藍游秀月為原告游簡玉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112 頁至第120 頁),亦為原告游國榮之繼承人;原告黃詠翔於106 年4 月27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鄭香及其子黃明正已歿,其子女黃楚淵、黃鈺陵、黃鈺雰、黃鈺雲、黃鈺惠、黃淑華、黃鈞媛為原告黃詠翔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121 第77頁至第133頁);原告陳奇龍於94年2 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原告吳陳瑞鶴於承受訴訟後之106 年2 月14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吳金松及其女吳珮琪、吳珮翎、吳珮芬為原告吳陳瑞鶴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137 頁至第141 頁),亦為原告陳奇龍之繼承人。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74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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