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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1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019號

原告
丑○○即寅○○之
原告
己○○即寅○○之
原告
丁○○即寅○○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被告
子○○即庚○○之

      戊○○即庚○○之

      甲○○即壬○○之

      辛○○即壬○○之

      乙○○即壬○○之

      丙○○即壬○○之

      癸○○○○○○即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88年8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另案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88年8 月3 日裁定命在該案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雖因故仍未終結,惟本院認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已可續行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逕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另本院於95年8 月28日所為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因有部分當事人死亡(被告庚○○於90年11月8 日死亡、被告壬○○於88年2 月4 日死亡),本院未及得知,上開裁定對渠等之繼承人顯不生效力,故有重為裁定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1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