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0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甲○○
- 上列3人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己○○即辛○○之
住桃園縣大
戊○○即辛○○之
庚○○即辛○○之
住桃園縣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5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8 月8 日送達於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丙○○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參本院卷4 第314 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