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右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淑芬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