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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汪智陽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施春祝~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乾林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壹萬零肆佰玖拾元│AA324606│││ │莊林乾│ ││ │1││├─┼─────────┼─────────┼───────────┼────────┼────────┼──┤│2│萬欣企業社徐阿萬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壹萬零伍佰元 │AA321812│││ ││ ││  │8││├─┼─────────┼─────────┼───────────┼────────┼────────┼──┤│3│宇順企業社吳朝永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五日 │壹萬玖仟柒佰元 │AA318787│││ ││ ││ │6││├─┼─────────┼─────────┼───────────┼────────┼────────┼──┤│4│簡淑華  │大園農會 │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參萬柒仟玖佰元 │FA033201│││ ││ ││ │ ││├─┼─────────┼─────────┼───────────┼────────┼────────┼──┤│5│林玉琴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參萬參仟玖佰元 │AA314744│││ ││ ││ │1││└─┴─────────┴─────────┴───────────┴────────┴────────┴──┘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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