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五四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汪智陽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施春祝~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乾林企業有限公司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壹萬零肆佰玖拾元│AA324606│││ │莊林乾│ ││ │1││├─┼─────────┼─────────┼───────────┼────────┼────────┼──┤│2│萬欣企業社徐阿萬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壹萬零伍佰元 │AA321812│││ ││ ││ │8││├─┼─────────┼─────────┼───────────┼────────┼────────┼──┤│3│宇順企業社吳朝永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八十八年六月五日 │壹萬玖仟柒佰元 │AA318787│││ ││ ││ │6││├─┼─────────┼─────────┼───────────┼────────┼────────┼──┤│4│簡淑華 │大園農會 │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參萬柒仟玖佰元 │FA033201│││ ││ ││ │ ││├─┼─────────┼─────────┼───────────┼────────┼────────┼──┤│5│林玉琴 │新竹企銀大園分行 │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參萬參仟玖佰元 │AA314744│││ ││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