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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
寅○○
原告
亥○○
原告
午 ○
原告
辛○○
原告
庚○○
原告
子○○
原告
戌○○
原告
酉○○
原告
卯○○
原告
壬○○
原告
申○○
原告
未○○
被告
癸○○

         天○○

         丑○○

         丁○○○

         張添

         乙○○

         辰○○

         巳○○

         丙○○

         宙○○

         甲○○

         地○○

         戊○○○

         宇○○

         己○○○

         曹金福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癸○○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參參地號上,如附圖編號A面積貳肆點柒貳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天○○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參貳地號上,如附圖編號B面積貳參點貳柒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丑○○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貳參地號上,如附圖編號C面積貳參點壹壹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丁○○○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貳貳地號上,如附圖編號D面積貳伍點參參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張添礽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貳拾地號上,如附圖編號E面積貳柒點壹肆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乙○○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拾玖地號上,如附圖編號F面積貳柒點玖玖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辰○○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拾捌地號上,如附圖編號G面積貳柒點捌伍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巳○○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拾柒地號上,如附圖編號H面積貳柒點柒壹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丙○○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拾陸地號上,如附圖編號I面積貳柒點伍伍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宙○○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拾伍地號上,如附圖編號J面積貳柒點肆零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甲○○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拾參地號上,如附圖編號K面積貳柒點拾肆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地○○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拾貳地號上,如附圖編號L面積貳柒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戊○○○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拾壹地號上,如附圖編號M面積貳陸點捌壹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宇○○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柒地號上,如附圖編號N面積拾捌點玖肆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己○○○、曹金福應將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陸陸捌之貳地號上,如附圖編號O面積肆伍點肆肆平方公尺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添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元、第二項以新台幣參萬壹仟元、第三項以新台幣參萬壹仟元、第四項以新台幣參萬參仟元、第五項以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第六項以新台幣參萬柒仟元、第七項以新台幣參萬柒仟元、第八項以新台幣參萬柒仟元、第九項以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第十項以新台幣參萬陸仟元、第十一項以參萬陸仟元、第十二項以參萬陸仟元、第十三項以參萬伍仟元、第十四項以貳萬伍仟元、第十五項以陸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癸○○、天○○、丑○○、丁○○○、張添祁、乙○○、辰○○、巳○○、丙○○、宙○○、甲○○、地○○、戊○○○、宇○○、己○○○、曹金福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分別以新台幣玖萬陸仟肆佰零捌元、玖萬零柒佰伍拾參元、玖萬零壹佰貳拾玖元、玖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壹拾萬玖仟壹佰陸拾壹元、壹拾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壹拾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壹拾萬柒仟肆佰肆拾伍元、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元、壹拾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壹拾萬伍仟參佰元、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柒萬參仟捌佰陸拾陸元、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除供擔保之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一、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此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癸○○部份:緣被告癸○○為桃園縣楊梅鎮○○段七0三地號土地及其上二一一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三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三、被告天○○部份:緣被告天○○為桃園縣楊梅鎮○○段七0四地號土地及其上二一0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三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四。被告丑○○部份:緣被告丑○○為楊梅鎮○○段七一三地號土地及其上二一二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二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五、被告丁○○○部份:緣被告丁○○○為楊梅鎮○○段六四九地號土地及其上一0七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二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六、被告張添 部份:緣被告張添 為楊梅鎮○○段六五一地號土地及其上五0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二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添

七、被告乙○○部份:緣被告乙○○為楊梅鎮○○段六五二地號土地及其上四九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十九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八、被告辰○○部份:緣被告丑○○為楊梅鎮○○段七一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十八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九、被告巳○○部份:緣被告巳○○為楊梅鎮○○段六五四地號土地及其上四八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十七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十、被告丙○○部份:緣被告丙○○為楊梅鎮○○段六五五地號土地及其上四七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十六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添

十一、被告宙○○部份:緣被告宙○○為楊梅鎮○○段六五六地號土地及其上四六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十五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十二、被告甲○○部份:緣被告甲○○為楊梅鎮○○段六五八地號土地及其上四四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十三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添

十三、被告地○○部份:緣被告地○○為楊梅鎮○○段六五九地號土地及其上四三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十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十四、被告戊○○○部份:緣被告戊○○○為楊梅鎮○○段六六○地號土地及其上四二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十一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十五、被告宇○○部份:緣被告宇○○為楊梅鎮○○段六六四地號土地及其上八九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七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

十六、被告己○○○部份:緣被告己○○○為楊梅鎮○○段六三二地號土地及其上一八七建號之所有權人,原告等則為楊梅鎮○○段六六八之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詎被告己○○○及曹金福未取得原告等之同意,竟擅自在原告前揭土地上搭建鐵皮遮雨棚。經原告委請律師函請被告協商解決,被告亦置之不理。爰本於所有權訴請被告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土地。添

參、證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物。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免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陳述:

一、原告均係本集合社區興建時之地主,地主既係與建商合作興建,自應付消費者均有道路通行之保證義務,原告若仍能主張其所有權,所有之被告,豈非均將因其事後主張所有權而無法通行至道路。

二、原告之所有權既應受此限縮,其仍無限制主張所有權,並要被告拆除建物,顯有權利濫用之嫌。

丙、本院依職權前往現場履勘。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六六八之三三、三二、二三、二二、二0、十九、十八、十七、十六、十五、十三、十二、十一、七、二等地號土地為渠等所共有,被告等無權占有如附圖A、B、C、D、E、F、G、H、I、J、K、L、M、N、O所示之土地建築遮雨棚,顯有侵害原告之所有權,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訴請被告等拆除土地上之建築物,將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癸○○等人則以:系爭土地確實為原告等所有,然當初渠等購買房子時,建商提供系爭土地供渠等通行,現今原告等主張所有權請求拆除建築物,顯有權利濫用之情形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系爭第六六八之三三、三二、二三、二二、二0、十九、十八、十七、

十六、十五、十三、十二、十一、七、二等地號土地為渠等所共有,被告等無權占有如附圖A、B、C、D、E、F、G、H、I、J、K、L、M、N、O所示土地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履勘並囑託地政機關測量明確,有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被告等對於占有原告共有之系爭地號土地一節,復不爭執,應認為真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及中段定有明文。系爭土地而言,被告等人既無租賃權,亦無其他占有權源而占有原告等人所共有之土地,即屬無權占有,則原告等本於所有權之作用即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桃園縣楊梅鎮○○段六六八之三三、三二、二三、二二、二0、十九、十八、

十七、十六、十五、十三、十二、十一、七、二等地號土地上,被告等無權占有如附圖A、B、C、D、E、F、G、H、I、J、K、L、M、N、O所示面積之建築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自為法所許。至於被告等抗辯原告有權利濫用,系爭土地是建商提供供通行之用,系爭土地雖係被告通行所必須之土地,然被告等並無權搭蓋遮雨棚以供自己使用,既然被告等無任何權源占用系爭土地,則原告本於所有權請求被告等返還土地,並無任何濫用權利之情形,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請求被告等人拆除其占用原告土地上之建物,將土地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無影響者,無庸再予一一審究,附此敘明。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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