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健成 游正忠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元或提供等值之臺北市政府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二 期債票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黃水木、甲○○二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簽具授信保 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保證被告(即借款人)欣興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現在 及將來對原告銀行所負一切債務、利息、違約金,費用在新臺幣(下同)伍 仟萬元限額內負全部連帶償還責任,有授信保證書影本一份及授信約定書影 本三份為證。 (二)查被告欣興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昌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向原告借款三筆,共 計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原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至九十年七月 三日止,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於每月十五日繳付一次,並同 意其利率於原告調整訢臺幣放款基本利率時,自當日起,按調整後之新臺幣 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點四調整計付,其按月應繳付之利息及如有違 時應加付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所載,並有借據影本三份可證。如有 一期未繳,原告得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視為 到期後利率即不再調整。本金或利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惟查上開借款期後,借款人附繳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外,尚欠本 金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又被告黃水木、甲 ○○等二人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原告屢向被告催討 ,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授信約定書三份、授信保證書一份、借據三份、放款貸放登錄單代 支出傳票三份、轉帳收入傳票三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上均為影本)、 存放款牌告利率查詢表、還收息記錄查詢單三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 (一)對原告所提借據之真正,並不爭執。 (二)現無能力一次償還。 三、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為證。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黃水木、甲○○二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簽具授信保證書 及授信約定書,保證借款人即被告欣興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現在及將來對原告 銀行所負一切債務、利息、違約金,費用在伍仟萬元限額內負全部連帶償還責任 。被告欣興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昌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向原告借款三筆,共計新 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原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至九十年七月三日止, 借款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於每月十五日繳付一次,並同意其利率於原 告調整訢臺幣放款基本利率時,自當日起,按調整後之新臺幣放款基本利率加年 息百分之○點四調整計付,其按月應繳付之利息及如有違時應加付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詳如附表一所載。如有一期未繳,原告得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視為到期後利率即不再調整。本金或利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惟查上開借款期後,借款人附繳付利息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外,尚欠本金 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又被告黃水木、甲○○等 二人依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 理,本利迄未清償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三份、授信保證 書一份、借據三份、放款貸放登錄單代支出傳票三份、轉帳收入傳票三份、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以上均為影本)、存放款牌告利率查詢表、還收息記錄查詢單 三份、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被告等既對借據之真正均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仟壹佰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或等值之 臺北市政府公債八十九年度第二期債票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游紅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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