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 聲請人
- 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發 票 人│付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帳 號│├─────────┼───────┼─────┼────────┼────────┼───────┼─────┤│新復興電子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90.03.30 │肆拾陸萬捌仟零玖│AB0000000 │啟慶實業股份有│032588 ││有限公司張琳生 │行中壢分行 │ │拾元 │ │限公司 │ │├─────────┼───────┼─────┼────────┼────────┼───────┼─────┤│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同右 │90.03.06 │伍萬玖仟捌佰伍拾│AU0000000 │同右 │008706 ││司羅俊淦│內壢分行││元││││├─────────┼───────┼─────┼────────┼────────┼───────┼─────┤│同右 │同右 │同右 │貳萬玖仟玖佰貳拾│AU0000000 │同右 │同右 │││內壢分行││伍元││││├─────────┼───────┼─────┼────────┼────────┼───────┼─────┤│協峰銘版印刷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90.02.28 │壹拾肆萬伍仟零叁│MA0000000 │同右 │001069 ││限公司王欽室 │行北桃園分行 │ │拾壹元 │ │ │ ││ │ │ │ │ │ │ │├─────────┼───────┼─────┼────────┼────────┼───────┼─────┤│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寶島商業銀行北│90.02.03 │伍仟貳佰伍拾元 │CB0000000 │同右 │0000000 ││司李詩萍 │桃園分行 │ │ │ │ │ │├─────────┼───────┼─────┼────────┼────────┼───────┼─────┤│同右 │同右 │90.03.03 │柒仟零捌拾捌元 │CB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 │ │ │ │├─────────┼───────┼─────┼────────┼────────┼───────┼─────┤│柏拉圖電子股份有限│中國農民銀行南│90.03.10 │肆萬伍仟玖佰玖拾│FAZ0000000 │同右 │663761 ││公司柯銘裕 │崁分行 │ │元 │ │ │ │├─────────┼───────┼─────┼────────┼────────┼───────┼─────┤│同右 │中國農民銀行南│90.04.10 │柒萬叁仟捌佰伍拾│FAZ0000000 │同右 │663761 ││ │崁分行 │ │柒元 │ │ │ │├─────────┼───────┼─────┼────────┼────────┼───────┼─────┤│祺源股份有限公司胡│台北國際商業銀│90.01.31 │叁萬零壹佰捌拾捌│QF0000000 │同右 │00000000 ││朝源 │行林口分行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