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 │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帳 號│ ├─────────┼───────┼─────┼────────┼────────┼───────┼─────┤ │新復興電子工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90.03.30 │肆拾陸萬捌仟零玖│AB0000000 │啟慶實業股份有│032588 │ │有限公司張琳生 │行中壢分行 │ │拾元 │ │限公司 │ │ ├─────────┼───────┼─────┼────────┼────────┼───────┼─────┤ │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同右 │90.03.06 │伍萬玖仟捌佰伍拾│AU0000000 │同右 │008706 │ │司羅俊淦 │內壢分行 │ │元 │ │ │ │ ├─────────┼───────┼─────┼────────┼────────┼───────┼─────┤ │同右 │同右 │同右 │貳萬玖仟玖佰貳拾│AU0000000 │同右 │同右 │ │ │內壢分行 │ │伍元 │ │ │ │ ├─────────┼───────┼─────┼────────┼────────┼───────┼─────┤ │協峰銘版印刷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90.02.28 │壹拾肆萬伍仟零叁│MA0000000 │同右 │001069 │ │限公司王欽室 │行北桃園分行 │ │拾壹元 │ │ │ │ │ │ │ │ │ │ │ │ ├─────────┼───────┼─────┼────────┼────────┼───────┼─────┤ │運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寶島商業銀行北│90.02.03 │伍仟貳佰伍拾元 │CB0000000 │同右 │0000000 │ │司李詩萍 │桃園分行 │ │ │ │ │ │ ├─────────┼───────┼─────┼────────┼────────┼───────┼─────┤ │同右 │同右 │90.03.03 │柒仟零捌拾捌元 │CB0000000 │同右 │同右 │ │ │ │ │ │ │ │ │ ├─────────┼───────┼─────┼────────┼────────┼───────┼─────┤ │柏拉圖電子股份有限│中國農民銀行南│90.03.10 │肆萬伍仟玖佰玖拾│FAZ0000000 │同右 │663761 │ │公司柯銘裕 │崁分行 │ │元 │ │ │ │ ├─────────┼───────┼─────┼────────┼────────┼───────┼─────┤ │同右 │中國農民銀行南│90.04.10 │柒萬叁仟捌佰伍拾│FAZ0000000 │同右 │663761 │ │ │崁分行 │ │柒元 │ │ │ │ ├─────────┼───────┼─────┼────────┼────────┼───────┼─────┤ │祺源股份有限公司胡│台北國際商業銀│90.01.31 │叁萬零壹佰捌拾捌│QF0000000 │同右 │00000000 │ │朝源 │行林口分行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