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244,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