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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0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佩宜

~B書記官 陳雅慧~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0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二─一││壹│壹仟││├─┼───────────────┼──────────────┼────┼───┼────┼───┤│2│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三─三││壹│壹仟││├─┼───────────────┼──────────────┼────┼───┼────┼───┤│3│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四─五││壹│壹仟││├─┼───────────────┼──────────────┼────┼───┼────┼───┤│4│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五─七││壹│壹仟││├─┼───────────────┼──────────────┼────┼───┼────┼───┤│5│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六─九││壹│壹仟││├─┼───────────────┼──────────────┼────┼───┼────┼───┤│6│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七─0││壹│壹仟││├─┼───────────────┼──────────────┼────┼───┼────┼───┤│7│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六0六六八─二││壹│壹仟││├─┼───────────────┼──────────────┼────┼───┼────┼───┤│8│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二四一─三││壹│玖佰肆拾│││ │││││貳││└─┴───────────────┴──────────────┴────┴───┴────┴───┘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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