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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第八二四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第八二四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欣新安瓦斯防爆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
法定代理人
蔡英美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全字第四四五八號、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七八五號假扣押

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七八五號民事裁定准對聲請人之不動產實施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二九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七日內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聲請本院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全字第四四五八號、九十二年度執全字第一七八五號卷查對屬實,參照首開規定,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第八二四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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