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凱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捌拾陸 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