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財
- 送達代收人
- 黃榮賢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查,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0七巷四十號四樓,且依原告所據以請求本件金額之借據(被告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五條約定:「‧‧因本借據所生之一切爭議,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與貴行(即原告總行)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之總行營業所係設在臺北市○○路八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基此,兩造既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美玲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