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曉芳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4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244,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41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