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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壹佰元(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結果為一百一百萬二千元,房屋部分課稅現值為四十二萬三千一百元,合計一百五十二萬五千一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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