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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4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