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0四號 聲 請 人 傳導廣告有限公司 送達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一九九之一 ? 法定代理人 甲○○ ?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 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玉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蔡紫凌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0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壹拾貳萬捌仟壹佰│0000000 │ │ │ │ 許啟松 │ │ │叁拾捌元 │ │ │ ├─┼─────────┼─────────┼───────────┼────────┼────────┼──┤ │2│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肆萬貳仟壹佰陸拾│0000000 │ │ │ │ 許啟松 │ │ │伍元 │ │ │ ├─┼─────────┼─────────┼───────────┼────────┼────────┼──┤ │3│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壹萬伍仟柒佰壹拾│0000000 │ │ │ │ 許啟松 │ │ │捌元 │ │ │ ├─┼─────────┼─────────┼───────────┼────────┼────────┼──┤ │4│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貳拾柒萬壹仟貳佰│0000000 │ │ │ │ 許啟松 │ │ │伍拾陸元 │ │ │ ├─┼─────────┼─────────┼───────────┼────────┼────────┼──┤ │5│天地門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壹拾壹萬元 │0000000 │ │ │ │ 廖秀美 │ │ │ │ │ │ ├─┼─────────┼─────────┼───────────┼────────┼────────┼──┤ │6│天地福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捌萬陸仟元 │0000000 │ │ │ │ 徐士剛 │ │ │ │ │ │ ├─┼─────────┼─────────┼───────────┼────────┼────────┼──┤ │7│天地福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陸萬貳仟捌佰柒拾│0000000 │ │ │ │ 徐士剛 │ │ │肆元 │ │ │ ├─┼─────────┼─────────┼───────────┼────────┼────────┼──┤ │8│天地福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陸萬玖仟捌佰陸拾│0000000 │ │ │ │ 徐士剛 │ │ │元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