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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雪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原告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國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負欠其貨款債務,及受讓訴外人泛揚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貨款債權,並持有被告背書轉讓之支票為憑證,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債務。因原告及泛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之合約書第十九條均約定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業已排除「以原就被」之普通審判籍規定,故本件給付貨款事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劉雪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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