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 原 告 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負欠其貨款債務,及受讓訴外人泛揚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貨款 債權,並持有被告背書轉讓之支票為憑證,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貨款債務。因原告及泛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之合約書第十九條均約定 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業已排除「以原就被」之普通審判籍規定,故 本件給付貨款事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淵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