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樓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祖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七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伍仟壹佰元(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結果為一百一百萬二千元,房屋部分課稅現值為四十二萬三千一百元,合計一百五十二萬五千一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