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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3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周玉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己○○
即原告
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1633號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與人格權、身份權等非財產權無關,應屬財產權之範圍,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1,500,000 元,加計1/10,則為新台幣1,650,000 元,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3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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