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即被告
- 辛○○
- 即被告
- 庚○○
- 即被告
- 壬○○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丁○○
- 兼上列1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甲○○ 住桃園縣
子○○○ 住桃園縣
癸○○ 住桃園縣
丙○○ 住桃園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06,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2,8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