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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郭琇玲汪智陽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己○○
即被告
辛○○
即被告
庚○○
即被告
壬○○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丁○○
兼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甲○○ 住桃園縣

      子○○○ 住桃園縣

      癸○○  住桃園縣

      丙○○  住桃園縣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1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306,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2,8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夏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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