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