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群達電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附表編號六關於「年息百分之四.五」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已於書狀內表明原判決附表編號六之系爭借款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五,有起訴狀一件在卷可稽,然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中附表編號六之系爭借款卻誤載其年息為百分之四.五,是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