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戊○○
丁○○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9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