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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郭琇玲林淑鳳陳勇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上訴人
戊○○

      丁○○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9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法官 林淑鳳

                 法官 陳勇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