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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郭琇玲林曉芳鍾淑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一號

聲請人
盛銨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麟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一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周加股份有限公司周│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伍萬叁仟貳佰叁拾│CR一0一三0九│││ │智慧  │ ││陸元 │八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法官 林曉芳

   法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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