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二號 聲 請 人 百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黃欽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附表: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億大機械工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伍仟貳佰貳拾│AN六0二五四四│ │ │ │限公司郭文雄 │ │ │伍元 │八 │ │ ├─┼─────────┼─────────┼───────────┼────────┼────────┼──┤ │2│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台灣企銀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貳仟壹佰捌拾│ZR七五四二二0│ │ │ │限公司李榮發 │ │ │元 │七 │ │ ├─┼─────────┼─────────┼───────────┼────────┼────────┼──┤ │3│萬鑫企業社趙玉治 │台灣企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壹仟零柒拾陸│AP一五七七九七│ │ │ │ │ │ │元 │二 │ │ ├─┼─────────┼─────────┼───────────┼────────┼────────┼──┤ │4│萬鑫企業社趙玉治 │台灣企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貳萬柒仟叁佰│AP一五九六四一│ │ │ │ │ │ │貳拾柒元 │五 │ │ ├─┼─────────┼─────────┼───────────┼────────┼────────┼──┤ │5│聯利欣機械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貳萬柒仟柒佰貳拾│NC六九六七0七│ │ │ │林宗輝 │ │ │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