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二號
- 聲請人
- 百皇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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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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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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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億大機械工業股份有│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伍仟貳佰貳拾│AN六0二五四四│ │
│ │限公司郭文雄 │ │ │伍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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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台灣企銀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貳仟壹佰捌拾│ZR七五四二二0│ │
│ │限公司李榮發 │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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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鑫企業社趙玉治 │台灣企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壹仟零柒拾陸│AP一五七七九七│ │
│ │ │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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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鑫企業社趙玉治 │台灣企銀南崁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貳萬柒仟叁佰│AP一五九六四一│ │
│ │ │ │ │貳拾柒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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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聯利欣機械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貳萬柒仟柒佰貳拾│NC六九六七0七│ │
│ │林宗輝 │ │ │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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