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專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佑奇企業有限公司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壹萬肆仟貳佰捌拾│AA三二三七0四│ │ │ │敏聰 │門分行 │ │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