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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94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944號

聲請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魏勝之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相對人
大菲航空公司
相對人
拉機場菲律賓村美國飯店樓中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6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 條第1 項、第2 項、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裁定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94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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