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9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944號
- 聲請人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
- 法定代理人
- 魏勝之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 相對人
- 大菲航空公司
- 相對人
- 拉機場菲律賓村美國飯店樓中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6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 條第1 項、第2 項、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裁定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潘進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