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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9號

上訴人
未○○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上訴人
丙○
上列二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寅○○  住同上
乙○○  住同上
上 訴 人 丑○○  住台北市○○區○○路2段103巷119弄1
9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午○○  住同上
上 訴 人 巳○○  住新竹市○區○○里○鄰○○○街76之2
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辰○○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子○○  住同上
卯○○  住同上
上 訴 人 己○○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街41
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庚○○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上
戊○○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壬○○  住桃園縣中壢市龍平里龍壽新村3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未○○或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488,070.5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均未據上訴人未○○或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未○○或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9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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