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4號
- 上訴人
-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璽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之馨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如瑩律師
- 被上訴人
- 揚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84號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6,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