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34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34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37,409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37,409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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