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37,409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群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37,409 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