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戊○○
丁○○
丙○○
甲○○
乙○○
被?上訴人 劉恩秀(原名劉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4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8,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