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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51號

上訴人
戊○○

      丁○○

      丙○○

      甲○○

      乙○○

被?上訴人 劉恩秀(原名劉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4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8,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1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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