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01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8,35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93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