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林曉芳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黃種威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被告住所地雖在桃園縣楊梅鎮,但依兩造借款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職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