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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被告
雙星報喜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壽奎淼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壽奎淼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提起本件訴訟時為甲○○,嗣於審理程序中變更為壽奎淼,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依法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準此,爰依上開法文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1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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