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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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