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丁○○ (即原告甲○○○訴訟承受人)
戊○○(即原告甲○○○訴訟承受人)
己○○(即原告甲○○○訴訟承受人)
庚○○(即原告甲○○○訴訟承受人)
丙○○(即原告甲○○○訴訟承受人)
上列上訴人與乙○○等人因本院94年重訴字第307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265,9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