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甲○○
丁○○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欣欣電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曾聲請展延清算期間自93年11月26日起至94年5月25日止,並經本院以93年度司字第180 號裁定准予展延在案,惟因清算人代表即聲請人甲○○於前開期間內向行政院退輔會提出辭任清算人職務之請求,後經協調,始以辭任之意思表示應向公司為之始合法為由,暫將辭任乙事擱置,惟爭議期間實質清算事務皆未能繼續順利進行,因而使清算事務再度延宕不前,為此聲請准予再次展期清算等語,經本院調閱本院93年度司字180 號案卷,查核無誤,且核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展延至94年11月25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