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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42號

聲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42號

聲請人
甲○○即乾寶泰光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本件聲報,未據檢附該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之出席人員簽名資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清算人之資格文件、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報告書、各股東所佔股份明細及比例等資料到院。茲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文件完畢,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42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