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42號
- 聲請人
- 甲○○即乾寶泰光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乾寶泰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本件聲報,未據檢附該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之出席人員簽名資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清算人之資格文件、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報告書、各股東所佔股份明細及比例等資料到院。茲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文件完畢,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